2014年3月30日 星期日

監督以及退場制度的建立,還政於民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35W人問題確實是在民怨累積的爆發, 馬先生兩面不討好, 對岸認為他處理太慢, 台灣認為他根本不會處理. 簡單說就是無能.
不過台灣不少人已經被養成"不關心政治"的冷漠態度習慣, 這如果在監督以及退場制度國家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台灣並不是,大家無視就是看著自己小孩在亂搞的制度下生活著,包括教育、生活物資這些全部都跟政治相關,但這豈是家長父母能夠靠著"競爭力"去改變的?當然除非是資產者很有錢確實可以送出國去改變的,如果沒有,那麼制度的改變是一定要做的事情,因為那才是我們這一代要負責任的,當年父母創造出了怪物我們開始冷感,但這頭怪物開是肆虐你的後代, 試問你還要成為無責任的人嗎?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不簽走不出去,我覺得這個論點有點怪怪.不簽掏寶網還不是來台灣挖人,我也依然在東南亞走跳,台灣中小企業經濟的活絡很少靠政府,所以一直是在狹縫中求生存的極小成本業務化作戰方式,但這幾年在海外不斷碰到中國企業用打折再打折的破壞競爭,連韓國都會怕...

如果世界只有中國,那確實他說的沒錯.只可惜不是.
況且中國這個市場到底能吃到真正有賺錢的目前看來只有餐飲服務業,而且CoCo本身靠著是台灣原物料作為號召,因為在中國有些百姓觀念覺得台灣東西比較乾淨安全(哈哈,真諷刺).

那到底開放好處在那裏? 就必須靠內容來作約束,很多人喜歡把反服貿畫上反經濟,不簽你就22K,簽了就怎怎樣,這太空泛了,政府唬爛我們那麼多次,633到不怎樣..誰要相信阿,套句對岸的說法:這太不科學.

我們喜歡呼口號,缺乏實事求是的精神,這幾條合約對產業有甚麼衝擊?有些人說政府官員就幾個怎滿足全部產業,那應該就把所有產業集合起來,然後由各產業代表開會訂立出條款後由產業會表決,如果產業條款互有衝擊牴觸,則該產業就開協商,多產業就開協商怎會由一些根本不是業界的人來操作這件事情呢?
法律保障多數外也要照顧弱勢,有些人說沒有完美的事情,是,也因此要有但書,這份服貿的但書沒有實行後有問題就停止,而是兩造雙方協議,不過這次談的可不是一隻小綿羊而是國際皆知的大老虎.你認為到嘴的肉人家會隨便吐出來?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太陽花學運,核心問題在於制度

在這之前我們要知道台灣的法律順序分為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後者不可越過前者,一切須以憲法為依歸.
由於服貿爭議很大,政府又辦事不光明,所以朝野先前就協商要審議條文,可是國民黨的張慶忠委員在會議吵成一團的時候突然宣布這是行政命令,因備查超過三個月所以視為正式法令通過.某部分來說這是違憲,但也是合乎憲法的(增修條文漏洞).
這樣變成一個問題,也就是行政命令居然跼越立法機構直接通過一個法案,雖然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有提到關於行政命令如果無損害到其他法律又存於立院備查三個月後即可實行,但這關係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協定,怎可以輕忽呢?
總統和其執政團隊以及國民黨,泯滅自己的良知,圖自己的利益隨意出賣國家的利益,這法律漏洞是制度問題但是利用制度來圖利自己,維持自己正當性就是貪婪與自私.
你說我們還有選票,等到選舉整個制度底定又要重來嗎?那罷免,不好意思罷免法不完整,公投法也是都要經過立法院通過,但是我們都知道立法院的數目大都是國民黨居多,請問有可能罷免該黨提名的總統嗎?就拿證所稅來說好了,賴士葆明明知道整個法案提案爛有缺失牴觸,但那些委員還是硬幹了舉手通過,所以我才說這社會沒有立委只有黨委,很瞎...
回到正題,整個制度有缺失,你以為法學博士馬先生會修正,抱歉,權力在手我怎可能去剁掉呢?這也是民進黨當年的問題,當你們執政時怎不去修改這相關規則?反而看著這條規則持續腐爛至今?即便你辯解說你有提案被擋下,但貴黨有努力嗎?
整個台灣就是被貪婪與權力掌握著,加上之前的大埔案已判決政府違憲,可是苗栗縣政府卻拒絕認錯,但張先生已死,房子已經不在. 政府強姦人,最後在說對不起
然後賠錢是誰賠?你看內政部跟劉政鴻兩個人互踢皮球,但明眼人就知道這就是中央下的行政命令導致一條人命死去,百姓的家就此被毀.可這些官可一點痛都沒有啊,憲法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我看不到人人,只看到百姓犯法就該被打,官員犯法依然跟媽媽吃飯享受特權?
整個太陽花學運不僅是這次服貿的問題還有政府濫用行政權跟立法權優勢把自己的權力慾望最大化,百姓算甚麼? 一家公司的CEO四年了結果財報還是難看到靠北, 沒想到居然還有小股東認同他說的都是之前人害的..六年了..一樣, 台灣那些人到底要蠢到甚麼地步才會正視這人自私只有替自己打算盤的心態呢?
如果不修正制度,只想寄望選舉英雄,你會發現每次你覺得是英雄的人最後都會轉身脫下褲子強姦你,然後你要告他才發現原來沒有任何武器才可以制裁他....
個人建議修正制度,
1.廢除總統制度, 陸海空三軍以及警察動用權由國會決定.
2.完善公投,凡牽連重大民生以及環境和國家議題者,一律公投,其餘則連署達一定門檻後由國會派員成立委員會舉行公聽辯論會,再行投票,只要票數達到本次投票人口的2/3即不通過.
3.罷免法修正, 凡立委經該票區1/2投票人口連署罷免後,由該區里長成立委員會舉行公聽辯證會,行區域公投,如罷免人數達2/3則立即剝奪該立委權力,終身不得參與任何選舉,同樣也適用在於官員身上.